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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私条款
 

中华法律网有限公司的承诺
  在中华法律网,我们诚意保护您的隐私。我们将尽量确保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 保存、转移、接触及提取,均符合「个人资料 ( 私隐 ) 」 ( 该条例 ) 的规定与要求。

个人资料的收集
  当您探访我们的网站时,我们祇会记录您的探访。除非另加说明,不会同时收集您的个人资料。
  如我们的网站使用浏览惯性小档案 ( 即「曲奇」),将不会用来收集个人资料。「曲奇」的作用,祗是为浏览者搜集他们的浏览习惯及外观资料,以便下次您再探访同一网站时 「曲奇」能自动找到该站中您有兴趣的资料。您也可以拒绝接受「曲奇」( 办法是更改上网选择及更改您的计算机装置 ),但是如然,您可能因而未能使用、激活我们网站上的若干功能。

个人资料的收集类别
有时您会被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 您的姓名;
· 账户详情,包括帐户号码或用户号码;
· 联络详情,包括联络人姓名、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
· 付款详情,包括信用咭资料;
· 服务装置地址、通讯地址或收账单地址;
· 核实身份资料,包括核实方法及号码。
  如未能提供上述资料,您将会被拒于我们网站的某些部份之外,或使我们无法处理您的申请及要求,甚或不能达成您探访的目的。如您未满十 八岁,在未给予我们你的个人资料之前,要先得到您的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

使用已收集到的个人资料
  您的个人资料的特殊用途,已详列在我们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中。

网上服务
  我们有第三者供货商在我们的网站上提供购物或其它服务,您可以得到该等服务。但您的个人资料一经转达到该第三者手中,就非我们控制能力所及范围之内。

个人资料之保存
  如阁下是我们已缴费之客户,那么您在网上给予我们的个人资料将会于您的缴费客户期完结后的合理时间内得到保留,除非因为法律或合同关系而需要保存较长的时间。

个人资料的披露
  我们保存的个人资料将会得到保密。但是如需要因为基于收集该等资料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时而需要加以披露,该等资料将可以给予下列人士 :
(i) 我们的附属公司、母公司、
(ii)联盟公司以及我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公司; 任何其他人士,如若其对我们有保密的职责且亦承诺将该资料加以保密;
(iii) 及任何财务机构、抵押及信用卡发出公司、信用资料或参考资料局或催收公司,如他们需要该等资料去落实及支持追讨我们服务费的行动。
如某些人是该法例下可以有权得到该等资料、而又能够证明他有这权力,个人资料可以披露给他们。详情可以参阅我们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如阁下不愿自己的资料披露予第三者,请致信我们的数据保护主任。

直销
  如果您已将您个人的可辨认资料给予我们,则会将经常收到我们或我们的加盟公司的电话、电邮及邮件,其中内藏宣传物品。但是 为了遵守该法例,我们将答应每个人所提出的有关不用他或她的个人资料来进行直销的要求。所以,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些宣传品,请致信我们的数据保护主任。在您未签署同意选购我们的服务时,您或许会被要求说明该方面的取向。

个人资料保护
  我们个人资料硬件,当不需要使用时,会安全地锁在盛载的装置内。计算机资料将储存在计算机或储存媒体上,并设在限制区域内。接触该等记录或资料,除非得到适当的管理层授权外,是绝对被严禁的。祇是在「有需要知道」的情况下,才会给予授权。而「有需要知道」的要求亦相应于要求者在我们公司内的责任及训练。
我们的记录乃由我们委任的信息主任保管。他们有责任去确保资料的转移及接触提取是合法的及符合该法例的。我们还将进行适当的审查,以确认资料的改动及完整性。对于不获授权接触或拿取资料的意途,我们有一种追查违规的方法。如SSL等编码技术会被用来传送敏感的网上资料。

接触及更变资料
  如您想接触拿取或更改您的个人辨别资料,可致信我们的数据保护主任。每次的接触拿取,我们将收取合理的费用。但是如果该接触拿取是用来作出真实及合理的更改,我们将免除此收费。

查询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隐私政策声明的查询,请随时与我们的数据保护主任联络。其地址如下:
数据保护主任:香港皇后大道中287 - 299号,永杰中心2203室。
请注意,该声明将经常改动,而不作事先通知。为此,我们建议您经常查阅。

个人资料收集政策
  个人 ( 私隐 ) 条例 (下称「该条例」)是为了保护个人资料而制订的。
  作为中华法律网有限公司的客户,您如果申请或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或产品 ( 该服务 ),则可能需要向我们提供您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如未能提供个人资料,则可能使我们不能提供或继续提供服务。
我们将在任何时候均对您的个人资料进行保密。我们的有关收集、使用、保存、披露、转移及接触拿取个人资料的政策将符合该法例,并亦如本声明所载的要求。您同意您的个人资料可作以下用途、您我同意的用途或因法例要求的用途:
(i) 该服务的提供;
(ii) 我们、我们的代理或附属公司为该服务的推广;
(iii) 处理由该服务有关或衍生的利益。
(iv) 因提供该服务而需要进行分析、查证及或查阅您的信货、付款状态;
(v) 处理任何付款指示及在您要求下进行扣账或信贷批准措施;
(vi) 促成您的账户的每日运作及从中收取未缴付的服务费用;
(vii) 促成我们可以遵守互联网及该行业运作的责任。同时您亦同意我们可以披露和转移 ( 无论在香港或海外 ) 该些个人资料予我们的代理、承判商、任何电讯执行人、第三者的服务提借者、第三者的催收公司、信用资料公司、保安公司、信贷商、银行、财务公司、我们的专业顾问及其它对我们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士。我们可以在为上述目的情况下披露及转让给我们的承让或转让人,让他们知道及拥有您个人资料的使用、披露、拥有、加工、保存或转移的权利。
  再者,根据您我的协约,在为上述目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披露及转移您的个人资料予任何在中华法律网有限公司之内的公司、其附属公司及有直接或简接利益的、或营联或合作的公司;以及其相关的继承人和转让人;亦可将该个人资料储存在我们一个或以下的数据库 (包涵其它我们收集的资料 );还可用于市场研究、信用评估、货品及服务推销,比较您曾经给予我们有关您的其它资料及其它您我再经同意下的用途及符合法律要求。如果您不欲收到与该服务无关的货品及或服务的推广,或不愿我们在这里提出的用途下披露转让、使用您的个人资料,请致信以下地址,并写出您的名字、地址及用户号码。
根据该法例,您有权:
(i) 查询我们是否持有您的个人资料;
(ii) 接触拿取我们持有您的个人资料;
(iii) 要求我们更改不正确的任何个人资料;
(iv) 经常查证我们个人资料的政策与运作以及我们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类别;
  根据该法例:我们可收取处理接触索取个人资料的合理费用。所有接触拿取、改正个人资料或政策运作法及个人资料类别的查询,应致信到数据保护主任,中华法律网有限公司,香港皇后大道中287 - 299号永杰中心2203室。本文件以中英文刊出,如中英文本意义出现差异,则以英文版本 ( 见isinolaw.com ) 为准确及有效之版本。